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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進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 下同) 526,7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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