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進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三賜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佑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 下同) 526,7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