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進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三賜
被 告 佑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吉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
14)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
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3 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4 年3 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單
1 份
附卷可稽,故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