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錚鑫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堅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扣除原告業已
繳納之500 元,原告尚應繳納1 萬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