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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錚鑫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堅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扣除原告業已 繳納之500 元,原告尚應繳納1 萬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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