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順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詩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
11萬8,5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