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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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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順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詩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 11萬8,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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