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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5號 原   告 永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仁宇 被   告 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5, 31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21,6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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