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友達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宏暐律師
被 告 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威鎮
訴訟代理人 黃柏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柒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柒拾柒萬零捌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四年七月九日起,其餘
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陸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五年一月六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伍佰元為被告供
擔保
後,得為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柒仟貳佰零玖
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之法定代
理人原為「林邱秀珍」,
嗣已由變更後之「徐威鎮」
聲明承
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51 、152 頁),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l 項
第2 款但書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0,835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自
民國104 年6 月5 日起至106 年4 月5 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原告154,167 元,及自每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
院卷第4 、5 頁)。嗣於104 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
將
訴之聲明變更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4,171 元,及其
中770,835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1,233,336 元
自105 年1 月6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㈡被告應自105 年2 月5 日起至106 年4 月5 日止,
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原告154,167 元,及自每月6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62 頁背面)。經核原告所為聲明之變
更,與原訴皆係基於
系爭電梯系統更新工程合約所生爭議之
同一基礎事實,
揆諸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02 年2 月28日
承攬被告社區20台電
梯中有關於電機板及系統軟體部分的更新工程(下稱系爭工
程),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750 萬元,並約定分48期付
款,每期給付154,167 元,
兩造並簽訂「冠桃園社區電梯系
統更新工程合約」在案(下稱系爭合約)。系爭工程施工
期
間為1 年,於103 年3 月間完工,並於同年4 月28、29、30
日通過中華民國電梯協會之驗收,現已交付被告及社區住戶
使用中,
惟被告尚有103 年12月至104 年12月之分期款項共
計2,004,171 元未給付,屢經催詢皆未獲置理。又被告就已
屆期之前開款項拒絕給付,
顯有到期不履行
之虞,有預為請
求之必要,
爰依系爭合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前揭已
到期之工程款2,004,171 元,及預為請求未到期部分之工程
款。
並聲明:如
上開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合約第6 條已約定:「當台系統更新驗收後1 個月內故
障達2 次(含以上)則扣當月更新費用10% 」,故系爭工程
驗收後1 個月內每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時,被告即
得扣除每月更新費用10 %即15,416元,依此計算,1 台電梯
每月故障達2 次或20次,均僅扣款15,416元,對原告並無不
利,唯有在每月超過10台電梯均故障達2 次以上之情況下,
方有可能扣光該月總工程款154,167 元,即至少故障40次以
上(且平均分佈在10台電梯各2 次),才會扣光每月總工程
款154,167 元,並未過苛。而以系爭電梯如此頻繁故障之情
形,依卷內維修紀錄計算扣款,原告已無請求給付工程款之
權利。
㈡
觀諸被告社區103 年2 月28日及3 月31日之轉帳傳票,各該
月均僅1 台電梯故障達2 次以上,被告均扣款15,416元後支
付剩餘工程款予原告,原告並無
異議。再者,兩造除簽立系
爭合約(每月更新費用154,167 元)外,另簽立電梯保養契
約(每月保養費5 萬元),縱因電梯故障次數太多而遭扣光
每月電梯更新費工程款,原告仍可領取每月保養費5 萬元。
又被告社區電梯系統自更新後,故障次數甚為頻繁,可預見
將來之故障次數亦
非少見,故原告日後是否得按月請求全額
工程款,尚待觀察,自無為將來
給付之訴之必要。
㈢並聲明:⒈
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102 年2 月28日簽訂系爭合約,約定由
原告承攬冠桃園社區20台電梯之電路板及系統軟體更新工程
,工程款為740 萬元,分48期於每月5 日前付款154,167 元
,系爭工程業已完工並經中華民國電梯協會驗收合格,現交
付被告及社區住戶使用中,被告尚積欠103 年12月至104 年
12月共計2,004,171 元之分期工程款未付,及自105 年2 月
5 日起之分期工程款亦未給付
等情,
業據提出系爭合約影本
為證(見本院卷第12至14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
堪信
為真實。
四、至於原告復主張被告應給付上開未付之工程款乙節,則為被
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從而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
應在於:㈠系爭合約第6 條所約定之「當台系統更新驗收後
1 個月內故障達2 次(含以上)則扣當月更新費用10% ,雙
方無異議(天災、人為除外)」,應作何解釋?㈡被告辯稱
依卷附第33頁至第119 頁、第168 至186 頁所示之電梯故障
維修單計算電梯故障次數及扣款,原告已無請求給付工程款
之權利,是否有理?㈢原告就105 年2 月5 日以後未到期之
工程款,是否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系爭合約第6 條所約定之「當台系統更新驗收後1 個月內故
障達2 次(含以上)則扣當月更新費用10% 」,應作何解釋
?
⒈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
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
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118 號判例意旨
參照)。準此,契約解釋自應先由契約文義
出發(
文義解釋);倘其文義有所不明,方得退而通觀全文
以求
體系解釋;倘其體系仍有不足,始得退而斟酌訂約時之
事實、資料(如磋商過程、往來文件及契約草案等),俾求
諸
歷史解釋以明其意;倘
猶不能從中得悉當事人締約之真意
,方可再退而考量契約目的、經濟價值以為目的性之解釋。
⒉本件單就系爭合約第6 條之文義而論,業已明定:「乙方(
即原告)需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之救援服務,如遇臨時故障
之情況時,乙方接獲通知,需於30分鐘內到達現場處理,如
逾時未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或『當」台系統更新驗收後1 個月
內故障達2 次(含以上)則扣『當』月更新費用10% ,雙方
無異議(天災、人為除外)」等語(本院卷第12頁)。可見
該約款文義解釋上為每台電梯於1 個月內故障達2 次(含以
上),則扣「當月」、「當台」更新費用10% ,計算上即為
771 元(計算式:154,167 元÷20台×10% ,元以下四捨五
入)。且上開約款中僅排除「天災」、「人為」(應指人為
故意破壞或故意違反一般使用習慣之使用)之因素,是除「
天災」、「人為」造成電梯故障以外,扣款原因本毋庸考量
可歸責性,意即除天災人為因素外,舉凡每台電梯於1 個月
內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則被告即可自故障發生之當月
分期款中扣除771 元。
⒊被告辯稱若有某台電梯於1 個月內故障達2 次(含以上),
「不問原因」,即應扣每月「總」更新費用154,167 元之10
% 即15,416元
云云,並以其內部轉帳傳票為憑。惟被告所舉
上開解釋方法,在文義上已有所抵觸,自非可採。至於被告
內部轉帳傳票雖記載:「依合約更新後發生故障達2 次以上
,扣10% ,發生於C 棟電梯」等語,並於扣除15,416元後將
餘款匯予原告(見本院卷第145 、146 頁),然此等記載僅
屬被告內部會計作業文件,未見任何原告附屬同意之字句,
亦未有任何交付予原告閱覽之事證,尚難單憑被告於103 年
2 、3 月間匯款金額有各短缺15,416元之事實,即
遽認原告
對於被告之上開扣款計算方式已有明示或默示同意。
⒋又從契約內容及目的觀之,系爭合約第2 條係約定原告應實
施被告社區電梯系統(含軟體)更新作業(20台)(見本院
卷第12頁),且兩造並不爭執本件所謂「電梯更新工程」係
指電梯中關於電路板及系統軟體的更新(見本院卷第128 頁
背面),顯見該契約之目的係重在原告提供勞務給付而完成
一定工程,性質上應屬
承攬契約無誤,從而系爭合約所約定
之總工程款740 萬元,即屬工作完成之
對價即承攬
報酬,僅
因兩造另有
分期給付之約定,而使被告能依約享有
期限利益
,於每月給付分期款154,167 元即可,並不因此改變該分期
款154,167 元仍為承攬報酬之本質。是被告固辯稱倘20台電
梯整個月都故障也只扣款15,420元(771 元×20)甚為不合
理云云,惟該分期款154,167 元性質上既屬承攬報酬,被告
又不否認該工程於103 年3 月31日業經電梯協會派員勘查後
認安全上沒有問題等情(見本院卷第128 頁正反面),則原
告依承攬契約受領完工後對價之給付,並無顯失公平之處。
至於電梯故障問題,被告自得基於定作人身分,另循工作物
瑕疵或
不完全給付等
法律關係向原告主張權利,抑或依兩造
間另一份電梯保養維護工作合約(見本院卷第142 至144 頁
),對原告主張其未善盡電梯保養維護義務所生之
損害賠償
責任,而不能全與本件承攬性質合約混為一談。況電梯故障
原因眾多,有可能出於原告自始即未施作妥當,或原告未依
另一份保養維護工作合約善盡保養維護義務,亦有可能係因
社區住戶使用次數頻繁導致耗材替換率增加,惟系爭合約第
6 條之約定僅排除「天災」及「人為」因素,其餘故障原因
皆列入扣款範圍,故以被告辯稱不問原因、某台電梯於1 個
月內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即應扣款15,416元之情況觀
之,對原告而言顯有過苛,
難認此種契約解釋方法為可採。
㈡被告辯稱依卷附第33頁至第119 頁、第168 至186 頁所示之
電梯故障維修單計算電梯故障次數及扣款,原告已無請求給
付工程款之權利,是否有理?
就本院卷第33至76頁所示之電梯故障維修單部分:
原告於本件係向被告請求自103 年12月起未付之分期工程款
,惟此部分之電梯故障發生時間為102 年3 月18日至103 年
11月25日,縱為屬實,揆諸上開契約解釋之說明,被告僅能
針對「故障事實發生當月」之分期款行使扣款權利,不能及
於其他月份之分期款,是被告此部分之
抗辯即與本件無關,
不能以之作為扣款原因。
就本院卷第76至119 頁、第168 至186 頁所示之電梯故障維
修單部分:
本院就被告提出上開維修單上所記載之故障發生時間、電梯
所屬棟別、故障原因、處理情況、原告爭執不應扣款原因等
情,列載如附表編號1 至87所示,並經兩造確認無誤(見本
院卷第216 頁正反面),以下即依序逐項論述之。
103 年12月(即附表編號1 至16):
⒈編號6 係在更換前1 日之故障按鈕,並非新發生之故障事由
,應予剔除。
⒉編號8 於原告派員到場時電梯係正常運作,並未發現故障情
形,應予剔除。
⒊排除上開編號後,本月份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
為:C 平面(編號1 、7 )
C 地下室(編號9 、12)
G 地下室(編號3 、10、15)
F 地下室(編號4 、5、13)
104 年1 月(即附表編號17至19):
⒈編號18故障原因為光目邊卡垃圾導致門不關,卡垃圾乙事為
故意違反一般使用習慣之使用不當,係屬人為因素之除外約
定,應予剔除。
⒉排除上開編號後,本月份並無任何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
以上)。
104 年2 月(即附表編號20):
本月份並無任何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
104 年3 月(即附表編號21至28):
⒈編號21原告爭執係因電梯進水導致故障,不能列為扣款原因
,被告雖否認之,惟系爭維修單已載明故障原因為電梯進水
,且被告
持有該維修單
迄今從未以任何方式向原告爭執故障
原因紀錄有誤,即應以該維修單之記載情形為判斷依據,而
電梯進水之原因為天災或故意違反一般使用習慣之使用不當
,係屬天災、人為因素之除外約定,應予剔除。
⒉編號27於原告派員到場時電梯係正常運作,並未發現故障情
形,應予剔除。
⒊排除上開編號後,本月份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
為:E 平面(編號22 、25 )
F 平面 (編號22、23、24、26)
104 年4 月(即附表編號29至36):
⒈編號32原告爭執係為前一天同樣問題重覆叫修,惟未舉證
以
實其說,不應剔除。
⒉本月份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為:
E 平面(編號31、32)
H 平面(編號29 、33、34 )
I 平面 (編號30、35)
104 年5 月(即附表編號37至45):
⒈編號40原告爭執係為前一天同樣問題重覆叫修,惟未舉證以
實其說,不應剔除。
⒉本月份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為:
F 平面(編號37、45、43、45)
F 地下室(編號38、40)
104 年6 月(即附表編號46至49):
⒈編號47原告爭執其到場檢修後正常,惟未舉證以實其說,不
應剔除。
⒉本月份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為:
F 平面(編號46、49)
J 地下室(編號47、48)
104 年7 月(即附表編號50至53):
本月份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為:
E 平面(編號50、51)
104 年8 月:本月份無故障維修紀錄。
104 年9 月(即附表編號54至66):
⒈編號55、58J 棟部分於原告派員到場時電梯係正常運作,並
未發現故障情形,應予剔除。
⒉編號58E 棟部分、60、61故障原因為卡異物,卡異物乙事為
故意違反一般使用習慣之使用不當,係屬人為因素之除外約
定,應予剔除。
⒊編號63、64故障原因為天災滲水,係屬天災因素之除外約定
,應予剔除。被告雖表示係因原告所屬人員沒有關閉主機房
窗戶導致進水,惟未舉證以實其說,無法採信。
⒋排除上開編號後,本月份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
為:C 平面(編號59、62)
F 平面(編號54、66)
H地下室(編號57、65)
104 年10月(即附表編號67至72):
本月份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為:
D 平面(編號68、72)
F 平面(編號69、70)
104 年11月(即附表編號73至81):
本月份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為:
F 平面(編號75、79、81)
H 平面(編號77、78)
104 年12月(即附表編號82至87):
本月份單台電梯故障達2 次(含以上)者為:
G 地下室(編號82、85)
準此,自103 年12月至104 年12月期間,單月單台電梯故障
達2 次(含以上)者共計為22次,是扣款範圍即為16,962元
(計算式:771 元×22),而上開期間之總分期款為2,004,
171 元,扣除16,962元後,被告即應給付1,987,209 元。是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987,209 元,及其中770,835 元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7 月9 日,見本院卷第23頁)起
,其餘1,216,374 元自105 年1 月6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原告就105 年2 月5 日以後未到期之工程款,是否有預為請
求之必要?
⒈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將來給付之訴,
指原告基於事實審
言詞辯論終結時,仍不能要求被告即時履
行之
請求權,預先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於日後為給付之訴。
法律所以承認此種訴訟類型,
乃彌補一般的給付之訴(現在
給付之訴),必須於請求權可以實現,並且被告仍不履行時
,始能進行訴訟程序,所可能導致原告權利實際實現之時機
延後之缺點,亦能間接督促被告及早履行或採防止損害之措
施,而有預防紛爭之功能。就將來給付之訴之範圍,現行民
事訴訟法第246 條,將舊法規定之「於履行期未到前請求將
來給付之訴,非被告有到期不履行之虞者,不得提起」修正
為「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
起之」,其立法理由係鑑於舊法條文之規定,就履行期未到
以外之其他將來給付之訴,得否提起,不無疑義,乃參考日
本及德國立法例,擴大將來給付之訴之範圍。惟將來給付之
訴固便利原告之權利即時實現,然亦使被告受相當的不利益
,因之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者,自以具備一定必要性為前提
。如不具備預為請求之必要,則將來給付之訴,顯然欠缺權
利保護之必要,應由法院依
首揭條文之規定,以訴訟判決駁
回之。
⒉本件原告依據系爭合約固有按期請求被告給付分期款之權利
,惟被告依系爭合約第6 條之約定亦有扣款事由可資抗辯,
是原告每月究竟得請領之分期款數額即隨該月是否發生扣款
事由而有浮動,且兩造對於扣款事由應作何解釋、應如此執
行乙節已產生重大爭執,業如前述,自不得僅因被告未予給
付已到期分期款,即推認其屆期有拒絕清償之虞,或謂原告
因此即有預為起訴請求之必要。蓋倘因雙方當事人對於債務
內容變動之情形一有爭議,即謂
債權人有提起將來給付之訴
之權利,將使
債權人得任意藉詞雙方就債權額已有爭議,而
提起此類訴訟,勢將對於
債務人所應擁有之分期清償期限利
益,造成嚴重之侵害,此當非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之立法本
意。此外,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到期未能清償之虞或
其有預為請求被告全部一次清償之必要,則原告主張被告顯
有到期不能履行之虞,其有權對於被告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云
云,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規定之要件不符,
洵非有據,
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陳,原告基於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
3 年12月至104 年12月分期工程款共計為2,004,171 元,扣
除符合系爭合約第6 條所示之扣款事由16,962元後,於主文
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範圍內,係屬有據,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就原告另預為請求
自105 年2 月5 日起未到期之分期款部分,經核並無預為請
求之必要,亦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
訴部分,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
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敗訴而
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
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皆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附表:
┌─┬──────┬──┬────┬─────┬───┬───────┬───┐
│編│ 日 期 │棟別│故障原因│ 處理情況 │原告是│ 爭執原因 │ 備註 │
│號│ │ │ │ │否爭執│ │ │
├─┼──────┼──┼────┼─────┼───┼───────┼───┤
│1 │103年12月1日│C平 │1樓門關 │調整門控器│爭執 │調整控制器故障│卷第77│
│ │ │ │不密合 │和1樓外門 │ │,為機械部分故│頁 │
│ │ │ │ │ │ │障,與電梯機電│ │
│ │ │ │ │ │ │版之更新工程無│ │
│ │ │ │ │ │ │關。 │ │
├─┼──────┼──┼────┼─────┼───┼───────┼───┤
│2 │103年12月1日│E地 │按鈕故障│更換按鈕 │爭執 │E 棟按鈕部分其│卷第77│
│ │ │ │ │ │ │故障與使用頻率│頁背面│
│ │ │ │ │ │ │與方法有關,屬│ │
│ │ │ │ │ │ │於消耗品,業界│ │
│ │ │ │ │ │ │習慣並不在擔保│ │
│ │ │ │ │ │ │範圍。 │ │
├─┼──────┼──┼────┼─────┼───┼───────┼───┤
│3 │103年12月4日│G地 │電梯到1 │到現場乘坐│爭執 │到場後檢修正常│卷第78│
│ │ │ │樓有異音│時正常,將│ │ │頁背面│
│ │ │ │,沒水平│門刀輪上油│ │ │ │
│ │ │ │。 │,待觀察。│ │ │ │
├─┼──────┼──┼────┼─────┼───┼───────┼───┤
│4 │103年12月4日│F(地│電梯門夾│已觀看,調│爭執 │F 棟電梯門夾人│卷第79│
│ │ │下) │人 │整。 │ │,係因光幕髒污│頁 │
│ │ │ │ │ │ │,與電梯機電版│ │
│ │ │ │ │ │ │之更新工程無關│ │
├─┼──────┼──┼────┼─────┼───┼───────┼───┤
│5 │103年12月5日│F(地│門開即關│開關鈕卡鍵│爭執 │係因按鈕部分故│卷第79│
│ │ │下) │ │,已用下鍵│ │障,但按鈕部分│頁背面│
│ │ │ │ │暫時取代,│ │其故障與使用頻│ │
│ │ │ │ │再另行安排│ │率與方法有關,│ │
│ │ │ │ │時間更換。│ │屬於消耗品,業│ │
│ │ │ │ │ │ │界習慣並不在擔│ │
│ │ │ │ │ │ │保範圍。 │ │
├─┼──────┼──┼────┼─────┼───┼───────┼───┤
│6 │103年12月6日│H │20樓外叫│更換。F棟 │爭執 │更換前一日之故│卷第80│
│ │ │ │下鍵按鈕│開關按鈕已│ │障按鈕 │頁 │
│ │ │ │故障 │更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103年12月8日│C │電梯不動│訊號異常,│不爭執│ │卷第81│
│ │ │ │ │已復歸 │ │ │頁 │
├─┼──────┼──┼────┼─────┼───┼───────┼───┤
│8 │103年12月8日│E(地│按鍵無效│電梯正常 │爭執 │到場後檢修正常│卷第81│
│ │ │下) │(內叫)│(到達時)│ │ │頁背面│
├─┼──────┼──┼────┼─────┼───┼───────┼───┤
│9 │103年12月15 │C(地│電梯關人│過速度,編│不爭執│ │卷第82│
│ │日 │下) │ │碼器6 角螺│ │ │頁背面│
│ │ │ │ │絲些微鬆脫│ │ │ │
│ │ │ │ │,已處理OK│ │ │ │
├─┼──────┼──┼────┼─────┼───┼───────┼───┤
│10│103年12月15 │G(地│電梯於1 │行駛中門鎖│爭執 │G 棟門的接點不│卷第83│
│ │日 │下) │樓水平落│異常 │ │良為機械問題,│頁 │
│ │ │ │差 │ │ │與電梯機電版之│ │
│ │ │ │ │ │ │更新工程無關。│ │
├─┼──────┼──┼────┼─────┼───┼───────┼───┤
│11│103年12月16 │C(G)│電梯不動│變頻器訊號│不爭執│ │卷第83│
│ │日 │ │ │異常,待今│ │ │頁背面│
│ │ │ │ │日保養時更│ │ │ │
│ │ │ │ │換。 │ │ │ │
├─┼──────┼──┼────┼─────┼───┼───────┼───┤
│12│103年12月16 │C(地│電梯不動│更換電頻器│爭執 │更換變頻器,排│卷第84│
│ │日 │) │ │(新品) │ │除C棟地下室15 │頁 │
│ │ │ │ │ │ │日問題。 │ │
├─┼──────┼──┼────┼─────┼───┼───────┼───┤
│13│103年12月18 │F(地│住戶反應│查修接觸不│爭執 │F 棟地下室按鈕│卷第85│
│ │日 │) │開延長無│良,更新OK│ │故障,但按鈕部│頁背面│
│ │ │ │效 │。 │ │分其故障與使用│ │
│ │ │ │ │ │ │頻率與方法有關│ │
│ │ │ │ │ │ │,屬於消耗品,│ │
│ │ │ │ │ │ │業界習慣並不在│ │
│ │ │ │ │ │ │擔保範圍。 │ │
├─┼──────┼──┼────┼─────┼───┼───────┼───┤
│14│103年12月20 │I地 │電梯不動│更換主機板│爭執 │I 棟18日漏水造│卷第86│
│ │日 │下室│ │單輪開關,│ │成問題,處理並│頁 │
│ │ │ │ │此為合約內│ │進行合約內免費│ │
│ │ │ │ │免費保固乙│ │維修更新乙次之│ │
│ │ │ │ │次,下次天│ │更換。 │ │
│ │ │ │ │災、人為均│ │ │ │
│ │ │ │ │不在權責範│ │ │ │
│ │ │ │ │圍內。 │ │ │ │
├─┼──────┼──┼────┼─────┼───┼───────┼───┤
│15│103年12月22 │B地 │B棟:門 │B棟:需更 │爭執 │G 棟開延按鈕故│卷第87│
│ │日 │下、│鎖異常。│換門控器。│ │障,但按鈕部分│頁 │
│ │ │G地 │G棟:開 │G棟:延長 │ │其故障與使用頻│ │
│ │ │下 │關異常。│鍵線路異常│ │率與方法有關,│ │
│ │ │ │ │,目前已拔│ │屬於消耗品,業│ │
│ │ │ │ │除延長鍵。│ │界習慣並不在擔│ │
│ │ │ │ │ │ │保範圍。 │ │
├─┼──────┼──┼────┼─────┼───┼───────┼───┤
│16│103年12月22 │H平 │關門過載│已調整 │不爭執│ │卷第87│
│ │日 │ │ │ │ │ │頁背面│
├─┼──────┼──┼────┼─────┼───┼───────┼───┤
│17│104年1月6日 │E(平│電梯不動│電源供應器│爭執 │E 棟電梯之電源│卷第88│
│ │ │) │ │損壞,已換│ │供應器故障,但│頁反面│
│ │ │ │ │新品。 │ │此部分為消耗品│ │
│ │ │ │ │ │ │,不在擔保範圍│ │
│ │ │ │ │ │ │之內。 │ │
├─┼──────┼──┼────┼─────┼───┼───────┼───┤
│18│104年1月11日│E(平│18樓門打│光目邊卡垃│爭執 │E 棟平面18樓開│卷第89│
│ │ │) │開不關 │圾導致門不│ │門不關係為光目│頁 │
│ │ │ │ │關 │ │卡髒物垃圾 │ │
├─┼──────┼──┼────┼─────┼───┼───────┼───┤
│19│104年1月19日│F平 │門開開不│調整門控器│爭執 │前往現場檢修正│卷第90│
│ │ │面 │動 │,排除,待│ │常 │頁背面│
│ │ │ │ │觀察。 │ │ │ │
├─┼──────┼──┼────┼─────┼───┼───────┼───┤
│20│104年2月28日│F │內叫1樓 │到時測試正│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93│
│ │ │ │按鈕無動│常,不過已│ │與使用頻率與方│頁 │
│ │ │ │作 │更換按鈕。│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待星期二配│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合弱電查修│ │不在擔保範圍。│ │
├─┼──────┼──┼────┼─────┼───┼───────┼───┤
│21│104年3月14日│H棟 │電梯不動│查為平面梯│爭執 │H 棟平面電梯出│卷第94│
│ │ │ │ │進水,目前│ │現進水狀況,到│頁背面│
│ │ │ │ │已暫停使用│ │場停機配合查修│ │
│ │ │ │ │。 │ │,與電梯機電版│ │
│ │ │ │ │ │ │之更新工程無關│ │
├─┼──────┼──┼────┼─────┼───┼───────┼───┤
│22│104年3月15日│E平 │ │F棟更換7樓│爭執 │F 棟更換按鈕,│卷第95│
│ │ │面、│ │外叫按鍵。│ │但按鈕部分其故│頁 │
│ │ │F棟 │ │E棟更換保 │ │障與使用頻率與│ │
│ │ │ │ │險絲。 │ │方法有關,屬於│ │
│ │ │ │ │ │ │消耗品,業界習│ │
│ │ │ │ │ │ │慣並不在擔保範│ │
│ │ │ │ │ │ │圍。E 棟更換機│ │
│ │ │ │ │ │ │房保險絲,與電│ │
│ │ │ │ │ │ │梯機電版更新之│ │
│ │ │ │ │ │ │工程無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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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4年3月20日│F 棟│車廂刷卡│內叫傳輸板│爭執 │更換電梯基點板│卷第96│
│ │ │平面│7樓自亮 │異常損壞(│ │修復上面問題 │頁背面│
│ │ │梯 │ │刷卡機造成│ │ │ │
│ │ │ │ │) │ │ │ │
├─┼──────┼──┼────┼─────┼───┼───────┼───┤
│24│104年3月21日│F │17樓外叫│已換新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97│
│ │ │ │下鍵無法│ │ │與使用頻率與方│頁背面│
│ │ │ │叫車 │ │ │法有關,屬消耗│ │
│ │ │ │ │ │ │品,業界習慣並│ │
│ │ │ │ │ │ │不在擔保範圍。│ │
├─┼──────┼──┼────┼─────┼───┼───────┼───┤
│25│104年3月21日│E │10樓外叫│已換新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98│
│ │ │ │下鍵無法│ │ │與使用頻率與方│頁 │
│ │ │ │叫車 │ │ │法有關,屬消耗│ │
│ │ │ │ │ │ │品,業界習慣並│ │
│ │ │ │ │ │ │不在擔保範圍。│ │
├─┼──────┼──┼────┼─────┼───┼───────┼───┤
│26│104年3月24日│F │20樓外叫│已換新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98│
│ │ │ │下鍵沒反│ │ │與使用頻率與方│頁背面│
│ │ │ │應 │ │ │法有關,屬消耗│ │
│ │ │ │ │ │ │品,業界習慣並│ │
│ │ │ │ │ │ │不在擔保範圍。│ │
├─┼──────┼──┼────┼─────┼───┼───────┼───┤
│27│104年3月24日│F棟 │F棟:20 │到場測試正│爭執 │現場檢查係為正│卷第99│
│ │ │C棟 │樓按鈕故│常,待觀察│ │常 │頁 │
│ │ │ │障。 │。 │ │ │ │
│ │ │ │C棟:3樓│ │ │ │ │
│ │ │ │按鈕故障│ │ │ │ │
│ │ │ │ │ │ │ │ │
├─┼──────┼──┼────┼─────┼───┼───────┼───┤
│28│104年3月27日│D左 │關人(門│將人救出,│爭執 │電梯廂上110V電│卷第 │
│ │ │ │不會開)│車廂上110V│ │源斷路,係不明│100 頁│
│ │ │ │ │電源斷路,│ │原因之線路脫落│背面 │
│ │ │ │ │修復電梯,│ │。 │ │
│ │ │ │ │運行正常。│ │ │ │
├─┼──────┼──┼────┼─────┼───┼───────┼───┤
│29│104年4月6日 │H │12樓外叫│更換後正常│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 │下行鍵故│叫車 │ │與使用頻率與方│102 頁│
│ │ │ │障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
│30│104年4月10日│I │12樓下鍵│已換新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 │沒反應 │ │ │與使用頻率與方│103 頁│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
│31│104年4月11日│E(平│螢幕無顯│已處理,待│不爭執│ │卷第 │
│ │ │) │示 │觀察。如再│ │ │103 頁│
│ │ │ │ │來,再更換│ │ │背面 │
│ │ │ │ │內叫顯示版│ │ │ │
├─┼──────┼──┼────┼─────┼───┼───────┼───┤
│32│104年4月12日│E(平│面板無顯│已處理,待│爭執 │係為4月11日問 │卷第 │
│ │ │) │示 │料更換。 │ │題重覆叫修 │104 頁│
├─┼──────┼──┼────┼─────┼───┼───────┼───┤
│33│104年4月14日│H(平│關人(按│內叫1 樓按│爭執 │H棟平面電梯內 │卷第 │
│ │ │) │鍵故障)│鍵故障導致│ │叫1樓按鈕遭外 │105 頁│
│ │ │ │ │電梯關人,│ │力破壞導致短路│ │
│ │ │ │ │按鍵已換新│ │造成故障 │ │
│ │ │ │ │,目前電梯│ │ │ │
│ │ │ │ │正常。 │ │ │ │
├─┼──────┼──┼────┼─────┼───┼───────┼───┤
│34│104年4月15日│H │12樓上行│更換按鍵一│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 │鍵故障 │枚,叫車正│ │與使用頻率與方│105 頁│
│ │ │ │ │常。 │ │法有關,屬於消│背面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
│35│104年4月30日│I(平│電梯於1 │門光幕線斷│爭執 │I棟平面梯門開 │卷第 │
│ │ │) │樓門開開│線,已更換│ │開關關,係因光│107 頁│
│ │ │ │關關 │。 │ │幕線斷掉,但此│ │
│ │ │ │ │ │ │為消耗品。 │ │
├─┼──────┼──┼────┼─────┼───┼───────┼───┤
│36│104年4月30日│D平 │D 棟平面│D棟已復歸 │爭執 │D棟平面梯開門 │卷第 │
│ │ │面 │不動 │(平面)。│ │不動,係因安全│107 頁│
│ │ │ │ │ │ │模式啟動,復歸│背面 │
│ │ │ │ │ │ │回復正常。 │ │
├─┼──────┼──┼────┼─────┼───┼───────┼───┤
│37│104年5月4日 │F │24樓外叫│更換按鍵壹│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 │按鍵不良│枚,叫車正│ │與使用頻率與方│108 頁│
│ │ │ │ │常 │ │法有關,屬於消│背面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
│38│104年5月15日│F( │電梯不動│電磁接觸器│爭執 │電磁接觸器故障│卷第 │
│ │ │地下│ │故障,目前│ │,但此為消耗品│109頁 │
│ │ │) │ │缺材料,待│ │,非在擔保範圍│ │
│ │ │ │ │明天跟廠商│ │ │ │
│ │ │ │ │拿貨會盡快│ │ │ │
│ │ │ │ │處理,轉停│ │ │ │
│ │ │ │ │機 │ │ │ │
├─┼──────┼──┼────┼─────┼───┼───────┼───┤
│39│(空白) │ │ │ │ │ │ │
├─┼──────┼──┼────┼─────┼───┼───────┼───┤
│40│104年5月16日│F( │停機 │已更換電磁│爭執 │更換5月15日故 │卷第 │
│ │ │地)│ │接觸器壹枚│ │障之電磁接觸器│111頁 │
│ │ │ │ │。14樓外叫│ │。14樓外叫按鈕│ │
│ │ │ │ │按鍵反應不│ │查修無異狀。 │ │
│ │ │ │ │能按,到達│ │ │ │
│ │ │ │ │現場時是可│ │ │ │
│ │ │ │ │以正常叫車│ │ │ │
├─┼──────┼──┼────┼─────┼───┼───────┼───┤
│41│104年5月17日│J( │電梯異音│因平衡鍊條│爭執 │係平衡鍊條出現│卷第 │
│ │ │平)│ │發出(無安│ │問題,與電梯機│112頁 │
│ │ │ │ │全問題) │ │電版之更新工程│ │
│ │ │ │ │ │ │無關。 │ │
├─┼──────┼──┼────┼─────┼───┼───────┼───┤
│42│104年5月23日│J( │電梯不動│變頻器內部│不爭執│ │卷第 │
│ │ │地)│ │訊號軟體異│ │ │113頁 │
│ │ │ │ │常,已維修│ │ │ │
│ │ │ │ │處理。 │ │ │ │
├─┼──────┼──┼────┼─────┼───┼───────┼───┤
│43│104年5月28日│E( │電梯在 │光幕卡異物│爭執 │E棟平面梯門開 │卷第 │
│ │ │平)│14樓門開│已清除 │ │不動,係因為光│113頁 │
│ │ │ │不動 │ │ │幕有髒污,清除│背面 │
│ │ │ │ │ │ │即正常。 │ │
├─┼──────┼──┼────┼─────┼───┼───────┼───┤
│44│104年5月29日│I │9樓外叫 │已換新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 │按鍵下壞│ │ │與使用頻率與方│114頁 │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
│45│104年5月30日│F │12樓外叫│已換新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 │下鍵無法│ │ │與使用頻率與方│114 頁│
│ │ │ │按 │ │ │法有關,屬於消│背面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
│46│104年6月2日 │F │16樓外叫│更換按鍵一│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 │下行鍵故│枚 │ │與使用頻率與方│115頁 │
│ │ │ │障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 │ │ │ │ │ │ │ │
├─┼──────┼──┼────┼─────┼───┼───────┼───┤
│47│104年6月4日 │J( │沒水平 │重做樓高,│爭執 │到場後檢修正常│卷第 │
│ │ │地)│ │電梯運行正│ │ │116 頁│
│ │ │ │ │常。 │ │ │ │
├─┼──────┼──┼────┼─────┼───┼───────┼───┤
│48│104年6月5日 │J地 │開門抖動│調整門控器│爭執 │門控器調整,此│卷第 │
│ │ │ │ │,電梯正常│ │部分為機械問題│116 頁│
│ │ │ │ │ │ │,與電梯機電版│背面 │
│ │ │ │ │ │ │之更新工程無關│ │
│ │ │ │ │ │ │。 │ │
├─┼──────┼──┼────┼─────┼───┼───────┼───┤
│49│104年6月8日 │F左 │12樓外叫│更新OK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 │上鍵故障│ │ │與使用頻率與方│115頁 │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背面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
│50│104年7月4日 │E │7樓外叫 │外叫上鈕已│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 │上鈕損壞│更換可以叫│ │與使用頻率與方│117頁 │
│ │ │ │ │車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
│51│104年7月4日 │E │7樓外叫 │已更換正常│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 │上鈕損壞│ │ │與使用頻率與方│117頁 │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背面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
│52│104年7月17日│F( │關人 │主機馬達燒│爭執 │F棟平面梯煞車 │卷第 │
│ │ │平)│ │毀,目前暫│ │線圈故障,此為│118頁 │
│ │ │ │ │停機。 │ │機械問題,與電│背面 │
│ │ │ │ │ │ │梯機電版之更新│ │
│ │ │ │ │ │ │工程無關。 │ │
├─┼──────┼──┼────┼─────┼───┼───────┼───┤
│53│104年7日19日│A │A棟8樓外│A棟已更換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 │叫下鍵無│ │ │與使用頻率與方│119頁 │
│ │ │ │法按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
│54│104年9月2日 │F │19樓外叫│已更換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 │下鍵無法│ │ │與使用頻率與方│168頁 │
│ │ │ │叫車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
│55│104年9月5日 │E平 │電梯門不│到達現場電│爭執 │叫修前往檢查均│卷第 │
│ │ │ │關 │梯正常,檢│ │正常 │168頁 │
│ │ │ │ │查門機構正│ │ │ │
│ │ │ │ │常,再觀察│ │ │ │
│ │ │ │ │。 │ │ │ │
├─┼──────┼──┼────┼─────┼───┼───────┼───┤
│56│104年9月6日 │B │8樓外叫 │更換上行鍵│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 │按鍵不好│壹枚 │ │與使用頻率與方│169頁 │
│ │ │ │叫車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
│57│104年9月9日 │H貨 │電梯停1 │電磁接觸器│爭執 │電磁接觸器之損│卷第 │
│ │ │ │樓有落差│損壞,更換│ │壞攸關其使用頻│169頁 │
│ │ │ │ │後電梯運行│ │率,屬於消耗品│ │
│ │ │ │ │正常。 │ │,業界習慣並不│ │
│ │ │ │ │ │ │在擔保範圍內。│ │
├─┼──────┼──┼────┼─────┼───┼───────┼───┤
│58│104年9月12日│J、E│J棟:電 │J棟:到時 │爭執 │J棟叫修前往檢 │卷第 │
│ │ │ │梯於1樓 │正常,已做│ │查均正常。 │170頁 │
│ │ │ │水平落差│樓高測試正│ │E棟門軌卡有異 │ │
│ │ │ │E棟:1樓│常,待觀察│ │物,與電梯機電│ │
│ │ │ │門不關 │。 │ │版之更新工程無│ │
│ │ │ │ │E棟:卡異 │ │關。 │ │
│ │ │ │ │物已清除。│ │ │ │
├─┼──────┼──┼────┼─────┼───┼───────┼───┤
│59│104年9月12日│C │1樓按鈕 │按鈕已更新│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 │損壞掉 │ │ │與使用頻率與方│170頁 │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
│60│日期不明 │G地 │3樓門不 │門溝卡異物│爭執 │門軌卡有異物,│卷第 │
│ │ │ │關 │,排除正常│ │與電梯機電版之│171頁 │
│ │ │ │ │ │ │更新工程無關。│ │
├─┼──────┼──┼────┼─────┼───┼───────┼───┤
│61│104年9月18日│F貨 │電梯於14│14樓外門上│爭執 │門軌卡有異物,│卷第 │
│ │ │ │樓不動 │方卡異物所│ │與電梯機電版之│171頁 │
│ │ │ │ │致,已排除│ │更新工程無關。│ │
├─┼──────┼──┼────┼─────┼───┼───────┼───┤
│62│104年9月28日│C │C棟左梯 │已至機房控│爭執 │此部分為軟體當│卷第 │
│ │ │ │停在18樓│制箱設定清│ │機,時間一久不│172頁 │
│ │ │ │ │除障礙,電│ │可避免會發生。│ │
│ │ │ │ │梯作用正常│ │ │ │
├─┼──────┼──┼────┼─────┼───┼───────┼───┤
│63│日期不明(單│G、H│G、H、I │4 棟電梯已│爭執 │針對先前浸潤 │卷第 │
│ │號為0182) │、I │、J(地 │全開通,經│ │G、H、I、J棟之│173頁 │
│ │ │、J │下梯)因│楊委員全程│ │電梯主機,因為│ │
│ │ │ │天災滲水│陪同及同意│ │被告要求而到場│ │
│ │ │ │停機 │開通,電梯│ │重新開機運作。│ │
│ │ │ │ │已正常使用│ │ │ │
│ │ │ │ │。H棟地下 │ │ │ │
│ │ │ │ │梯外叫顯示│ │ │ │
│ │ │ │ │版需查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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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4年9月28日│H、G│H棟:右 │ │爭執 │此為被告之電梯│卷第 │
│ │ │、I │梯停機 │ │ │機房因為颱風過│173頁 │
│ │ │、J │G棟:左 │ │ │境出現漏水浸潤│ │
│ │ │棟 │梯停機 │ │ │G、H、I、J棟之│ │
│ │ │ │I棟:左 │ │ │電梯主機,故對│ │
│ │ │ │梯停機 │ │ │於該部機器
予以│ │
│ │ │ │J棟:右 │ │ │停機確保安全。│ │
│ │ │ │梯停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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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日期不明(單│H地 │1樓外叫 │已更換顯示│爭執 │更換顯示機板 │卷第 │
│ │號為1132) │ │沒辦法往│機板,正常│ │ │174頁 │
│ │ │ │下 │使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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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日期不明 │F │21樓外叫│已更換按鈕│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 │下鈕損壞│正常 │ │與使用頻率與方│174頁 │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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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日期不明(單│C │7樓外叫 │已更換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號為1394) │ │損壞 │ │ │與使用頻率與方│175頁 │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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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04年10月4日│D │12樓下行│更換按鍵壹│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 │鍵不良(│枚 │ │與使用頻率與方│175頁 │
│ │ │ │外叫)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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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日期不明(單│F │21樓外叫│已更換按鍵│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號為0551) │ │沒反應 │ │ │與使用頻率與方│176頁 │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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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04年10月14 │F │13樓外叫│更換按鍵一│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日 │ │按鍵不良│枚 │ │與使用頻率與方│176頁 │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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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04年10月16 │H( │電梯不動│煞車系統調│爭執 │此部分為軟體當│卷第 │
│ │日 │平)│1樓上鈕 │整後電梯正│ │機 │177頁 │
│ │ │ │自行打消│常,按鈕設│ │ │ │
│ │ │ │ │定跑掉已調│ │ │ │
│ │ │ │ │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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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4年10月17 │D │15樓外叫│已更換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日 │ │下鍵損壞│ │ │與使用頻率與方│177頁 │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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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4年11月7日│G │10樓外叫│已更換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 │下鍵故障│ │ │與使用頻率與方│178頁 │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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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日期不明(單│A( │電梯關人│因門頭線給│爭執 │門的接點不良為│卷第 │
│ │號為1314) │地)│ │不良,已調│ │機械問題,與電│179 頁│
│ │ │ │ │整重接。 │ │梯機電版之更新│ │
│ │ │ │ │ │ │工程無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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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4年11月17 │F │電梯關人│重置系統測│爭執 │叫修前往檢 │卷第 │
│ │日 │ │ │試作用正常│ │查均正常 │179 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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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04年11月22 │C │C棟(地 │C棟(地下 │爭執 │此部分為軟體當│卷第 │
│ │日 │ │下):電│):已更換│ │機,時間一久不│180 頁│
│ │ │ │梯不動 │電磁接觸器│ │可避免。 │ │
│ │ │ │ │目前電梯正│ │ │ │
│ │ │ │ │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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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04年11月27 │H平 │1樓門不 │風壓大,清│爭執 │此因被告社區一│卷第 │
│ │日 │ │關、異音│理門機構正│ │樓有強風灌入,│180頁 │
│ │ │ │ │常 │ │電梯因灌入之風│ │
│ │ │ │ │ │ │壓影響而無法關│ │
│ │ │ │ │ │ │閉,經關閉一樓│ │
│ │ │ │ │ │ │大門即回復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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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04年11月27 │H │24樓外叫│已更換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日 │ │上鍵不良│ │ │與使用頻率與方│181頁 │
│ │ │ │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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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04年11月27 │F │電梯停B4│重置系統後│爭執 │此部分為軟體當│卷第 │
│ │日 │ │不動 │測試電梯作│ │機,時間一久不│181 頁│
│ │ │ │ │用正常 │ │可避免會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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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4年11月28 │D │電梯內叫│已將內叫乘│爭執 │外面顯示器因為│卷第 │
│ │日 │ │無顯示畫│場面板重插│ │不明線路異常,│182 頁│
│ │ │ │面 │,測試作用│ │重接後均正常。│ │
│ │ │ │ │正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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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4年11月30 │E、F│E棟1樓、│已更新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日 │ │F棟17樓 │ │ │與使用頻率與方│182頁 │
│ │ │ │按鍵不良│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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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04年12月4日│G( │電梯不動│主機板偵測│爭執 │此部分為軟體當│卷第 │
│ │ │地)│ │異常,已調│ │機,可能因為先│183頁 │
│ │ │ │ │整。 │ │前颱風漏水浸潤│ │
│ │ │ │ │ │ │電梯主機板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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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04年12月4日│I │25樓外叫│已換新,可│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 │ │下鍵無法│正常叫車。│ │與使用頻率與方│183頁 │
│ │ │ │按 │ │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 │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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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04年12月9日│A( │B4門關不│因風壓過大│爭執 │此因被告社區一│卷第 │
│ │ │地)│緊 │導致,已調│ │樓有強風灌入,│184頁 │
│ │ │ │ │整門控器,│ │電梯因灌入之風│ │
│ │ │ │ │目前正常。│ │壓影響而無法關│ │
│ │ │ │ │ │ │閉,經關閉一樓│ │
│ │ │ │ │ │ │大門即回復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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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日期不明 │G( │電梯不動│主機板故障│爭執 │此部分可能因為│卷第 │
│ │ │地)│ │,已更換。│ │先前颱風漏水浸│184頁 │
│ │ │ │ │ │ │潤電梯主機板所│ │
│ │ │ │ │ │ │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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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04年12月14 │D │電梯關人│因電磁接觸│爭執 │電磁接觸器之損│卷第 │
│ │日 │ │ │器損壞,已│ │害攸關其使用頻│185頁 │
│ │ │ │ │更換新(待│ │率,屬於消耗品│ │
│ │ │ │ │觀察) │ │,業界習慣並不│ │
│ │ │ │ │ │ │在擔保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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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04年12月28 │E、A│按鍵損壞│已更換(E │爭執 │按鈕部分其故障│卷第 │
│ │日 │ │ │棟4樓下鍵 │ │與使用頻率與方│186頁 │
│ │ │ │ │、A 棟內叫│ │法有關,屬於消│ │
│ │ │ │ │關門鍵)。│ │耗品,業界習慣│ │
│ │ │ │ │ │ │並不在擔保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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