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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威鎮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友達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自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5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3,77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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