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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0號 原   告 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志雄 被   告 億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7 萬8148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432元,扣除原告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693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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