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0號
原 告 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鄒志雄
被 告 億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7 萬8148元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 萬7432元,扣除原告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693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