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昌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勝華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建
字第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6萬5,77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0萬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綺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