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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8號 原   告 李恒德三溫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恒德 訴訟代理人 湯偉祥律師       林書羽律師 被   告 先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83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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