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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9號 原   告 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志雄 被   告 億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 3,7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1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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