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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8號 原   告 璦快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育政 訴訟代理人 羅秉源 被   告 寰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耀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9 時 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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