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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6號 原   告 安固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澤鈺 被   告 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蓁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6,500 元,應繳裁判費7,16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6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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