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6號
原 告 安固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澤鈺
被 告 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冠蓁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6,500 元,應繳
裁判費7,16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6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