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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6號 原   告 安固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澤鈺 被   告 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 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6,660 元。該項裁定已 於104 年11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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