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振好汽車修理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章平祥
被 告 世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友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輛維修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
宣示判決期日應變更為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
日下午四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兩造間給付車輛維修費等事件,業經本院
言詞辯論終
結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7 月10日下午4 時
宣判;茲因當日颱
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法
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
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
,本院認有必要,
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5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