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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車輛維修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振好汽車修理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平祥 被   告 世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輛維修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判決期日應變更為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 日下午四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給付車輛維修費等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 結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7 月10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當日颱 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法 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 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 ,本院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5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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