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諾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文隆
相 對 人 名軒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正本中法官姓名關於「周珮綺」之記載,應更正為「周珮
琦」。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