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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羅如明 相 對 人 華捷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培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叁仟貳佰陸拾捌元或同面額之銀行 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本院一0四年度司執字第三0 五一五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關於如附表所示動產部 分,於本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八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終 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 另行審理在案(案號: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98號),而本 件執行事件(案號: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30515 號)查封 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下稱系爭動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 狀;為此,聲請人願以現金或同面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 期存單供擔保,請准裁定於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 定前,停止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30515 號強制執行事件關 於系爭動產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30515 號執行 卷宗及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9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 後,認聲請人就其所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如能獲得 勝訴判決確定,相對人即不得對本件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標 的即系爭動產為強制執行,為免聲請人將來訴訟判決確定或 終結(撤回起訴、和解)後,受有無法回復原狀之損害,其 聲請於上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暫予停止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30515 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系爭動產部分之強 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 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 兩造之權益,本院爰許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 保後,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又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 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 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 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 字第429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本件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 停止強制執行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本應以相對人於 聲請上開強制執行時就執行名義所得受償之債權本金及利息 為計算依據;然因本件執行標的物即系爭動產之現值經鑑定 後僅為新臺幣(下同)9,992,000 元,有動產價值鑑定表在 卷可參,其價值遠低於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2,050 萬元(參 見附於上開執行卷宗內之聲請強制執行狀),故本件強制執 行事件倘裁定停止執行,相對人可能受到之最大損害應係本 件執行標的物即系爭動產延後拍賣,致相對人就執行名義債 權未能提前受償,而受有以該標的物價值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損失;又聲請人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係適用通常訴 訟程序之案件,得上訴至第三審,本院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 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 期限分別為1 年4 個月、2 年、1 年,以此預估4 年4 個月 為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致相對人執行 延宕之期間;準此,本件停止強制執行期間,相對人可能遭 受之損害應為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之利 息損失,則聲請人因停止強制執行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依前 開執行標的物即系爭動產價值、法定利率5 %計算至本案訴 訟判決確定時,應為2,163,268 元(計算式:9,992,000  5 %4.33=2,163,268 )。從而,於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 214,130 元之擔保金後,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30515 號強 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關於系爭動產部分,應於本院 104 年度訴字第129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確定前暫予 停止。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鑑定單價(新│ │ │ │ │ │臺幣) │ ├──┼────┼──┼──┼──────┤ │ 1 │給料機、│組 │ 1 │7,860,00元 │ │ │顎碎機、│ │ │ │ │ │輸送帶、│ │ │ │ │ │棒磨機 │ │ │ │ ├──┼────┼──┼──┼──────┤ │ 2 │天車( │組 │ 1 │90,000元 │ │ │2.8噸) │ │ │ │ ├──┼────┼──┼──┼──────┤ │ 3 │旋轉烘乾│台 │ 1 │670,000元 │ │ │機 │ │ │ │ ├──┼────┼──┼──┼──────┤ │ 4 │成品分料│套 │ 2 │132,000元 │ │ │槽篩選機│ │ │ │ ├──┼────┼──┼──┼──────┤ │ 5 │純水設備│套 │ 1 │1,240,000元 │ ├──┴────┴──┴──┴──────┤ │總計:9,99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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