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陳親
上列
聲請人因與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
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
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
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
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
之3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交付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
483 號
分割共有物事件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惟觀諸其書狀內
容完全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經
核與前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
並不相符,其聲請當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