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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陳親 上列聲請人因與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 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 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 之3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交付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 483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法庭錄音錄影光碟,觀諸其書狀內 容完全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經核與前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 並不相符,其聲請當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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