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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彭武添 相 對 人 野輪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所為104 年度聲字第76號選派王殷盛 會計師為野輪汽車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裁定撤銷。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訟事 件法第40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野輪汽車有限公司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派 檢查人,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裁定選派王殷盛會計 師為檢查人。茲因聲請人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4號判 決確認聲請人就野輪汽車有限公司之股東權不存在,聲請人 不服提起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字第453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上開判決判決確定確明書影本 附卷可稽),準此,聲請人既經判決確認非野輪汽車有限公 司之股東,即不具公司法第245 條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利害關 係人資格,揆諸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選派野輪汽車有限 公司之檢查人,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本院104 年9 月 30日104 年度聲字第76號裁定准其聲請選派檢查人因上開情 事變更而有不當,應由本院依法撤銷,並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 三、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