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台灣超技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碧娥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
被 告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2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