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台灣超技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娥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被   告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2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