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凱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麗玲
訴訟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
同) 3,002,0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