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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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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邱裕棋 被   告 民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修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係為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聲 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則屬非財產權之請 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陳瓊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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