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宋國安即宋國安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87,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