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徐安妮
被 告 慷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明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委員
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
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
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
第319 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 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
本件原告
請求確認被告當選鴻築吾江社區第三屆管理委員會委員無效,核
其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
非因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
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又前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揆諸前
揭說明,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