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管理委員會委員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徐安妮 被   告 慷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委員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 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 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 第319 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 請求確認被告當選鴻築吾江社區第三屆管理委員會委員無效,核 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非因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 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又前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揆諸前 揭說明,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