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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陳藍瑞       陳緯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凱民       許昱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朝宗 被   告 宏泰高分子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英麟 被   告 王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29,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7,1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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