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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   告 傑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8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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