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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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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徐茂才       徐盛武 被   告 振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6,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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