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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聖弘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淅芸 原   告 立曜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踵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李金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聖弘電腦有限公司、立曜電腦有限公司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 574,420 元、54,0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6,280 元、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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