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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旭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強 被   告 創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光凌 被   告 陳光凌       創園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文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84,4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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