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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   告 謝榮銓 被   告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   告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7,891,92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9,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      │每平方公尺│ 面積  │ 本筆土地  │ │      │公告現值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 ├──────┼─────┼─────┼──────┤ │1254-3地號 │ 16,000元 │ 330.6  │ 5,289,600元│ ├──────┼─────┼─────┼──────┤ │1263-1 地號 │ 16,000元 │ 330.6  │ 5,289,600元│ ├──────┼─────┼─────┼──────┤ │1262  地號 │ 16,000元 │ 330.6  │ 5,289,600元│ ├──────┼─────┼─────┼──────┤ │1260  地號 │ 720 元 │ 2644.6  │ 1,904,112元│ ├──────┼─────┼─────┼──────┤ │1260-2 地號 │ 720 元 │ 165.3  │ 119,016元 │ └──────┴─────┴─────┴──────┘                   合計 17,891,928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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