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鉅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博崴
原 告 曾婷婷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被 告 佑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昌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
訴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鉅偉工程有限公司新台幣(下
同)275 萬元,第二項聲明則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曾婷婷61萬元
,
上開聲明之標的各自獨立,依
首揭規定,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
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6 萬元(計算式:275 萬元+6
1 萬元=3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
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