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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鉅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崴 原   告 曾婷婷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佑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昌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 訴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鉅偉工程有限公司新台幣(下 同)275 萬元,第二項聲明則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曾婷婷61萬元 ,上開聲明之標的各自獨立,依首揭規定,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 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6 萬元(計算式:275 萬元+6 1 萬元=3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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