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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劉保美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冠逸律師 被   告 黃文宏 被   告 京石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詠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 下同) 2,540,870 元( 計算式:1,455,870 元+805,000 元+280,000 元=2,540,87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 。另外,訴之聲明第四項則係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綜 上所述,本件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為29,24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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