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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複代理人  何偉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象欣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133,5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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