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林錫儀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複代理人 何偉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川象欣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133,5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