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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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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沂榮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煜濬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高廣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1,513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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