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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84號 原   告 吳明勳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碁宙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以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19,717 元, 並開立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中請求給付金錢部分,為財產權訴 訟,訴訟標的金額為2,119,7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 ,另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因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為24,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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