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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爵仕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明 被   告 誠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天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都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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