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湯秀芳即禾宜軒設計工作室
上列原告與
被告虹冠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