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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李仲記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邱金益 被   告 蕭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輔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原告所有系爭 3 筆土地上所設定之新臺幣(下同)9,000 萬元本金最高限額抵 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 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0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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