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傑亞企業有限公司間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