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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收取訴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亞企業有限公司間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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