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高毓婷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三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288,318 元(6,600 ×498.23=3,288,318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