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告 宏濟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菊珍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游建益即誠威水電行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1,796,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84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