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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告 宏濟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菊珍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建益即誠威水電行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1,796,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84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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