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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機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高聖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守浩等間請求返還機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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