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 告 劉興煒
訴訟
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
被 告 証煇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德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2,000 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18,300元×占用面積40㎡=732,000 ),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