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邱德輝
訴訟
代理人 廖彥傑
律師
被 告 柯天富即大益竹木工程行
瑞泰鷹架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柯天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訴請被告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47,987 元,
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其中215,800 元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
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0 元;另3,932,187 元則係職業災
害之補償及
損害賠償,核
非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所定之「確
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之範疇,無暫免徵裁判費1/2 之
適
用,應徵裁判費40,006元,是
本件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41,166
元(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147,987 元,原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
為4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