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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東滙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欣蘭 被   告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7,57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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