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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0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竹城鶴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玠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東方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4 年度訴字第10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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