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竹城鶴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陳玠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東方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4 年度訴字第10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55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76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