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號
原 告 凱氏電腦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朝凱
被 告 廖自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9日
以103 年度補字第752 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 日內補繳新臺幣
19,315元,而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已送達原告,有卷附之送
達回證1 份為憑,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1 紙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