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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號 原   告 凱氏電腦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凱 被   告 廖自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9日 以103 年度補字第752 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 日內補繳新臺幣 19,315元,而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已送達原告,有卷附之送 達回證1 份為憑,原告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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