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3號
原 告 新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銘國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協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2 萬6,4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扣除
原告業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尚應繳納1 萬5,647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