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0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3號 原   告 新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2 萬6,4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扣除 原告業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尚應繳納1 萬5,647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