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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89號 原   告 侯以鐸 上列原告與被告朔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 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而本件並無相關資料可供 核定,應屬訴訟標的不能核定之情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 即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原 告業已繳納之3,000 元,原告尚應繳納1 萬4,335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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