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4號
原 告 統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煥祥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
複代理人 傅鉅垣
被 告 張鄧瑞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曾政祥律師
潘宜婕律師
被 告 張國進
張國財
張清鳳
張語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19,066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58元,扣除
原告前於
聲請調解時所繳納之裁判費用新臺幣2,000 元,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