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4號 原   告 統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煥祥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複代理人  傅鉅垣 被   告 張鄧瑞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曾政祥律師       潘宜婕律師 被   告 張國進       張國財       張清鳳       張語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19,0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 原告前於聲請調解時所繳納之裁判費用新臺幣2,000 元,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